(2015)沂南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传芹与沂南县砖埠镇中心小学印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孙传芹,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沂南县砖埠镇中心小学印刷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沂南县砖埠镇中心小学印刷厂的银行存款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