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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娜与叶海勇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娜,叶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张娜,34岁,汉族,教师。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叶海勇,41岁,住双辽市。张娜与叶海勇抚养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双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叶海勇于2011年5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叶子闰独立生活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海勇在双辽市第四小学工资收入依法扣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董 璇审判员  郭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