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咸阳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XXX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891号原告刘小宇,男,被告咸阳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一下简称咸阳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秉华。委托代理人沈康凯,男,被告马卫兵,男,原告刘小宇诉被告马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小宇自行承担。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