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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段云文与被执行人李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息767458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合并到另案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0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