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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港XX达XX发展有限公司与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龙岗大道50**号******大厦*楼6**,组织机构代码***-7。被执行人潘**,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华府*号楼*单元27**,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亚丽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名下价值人民币44137.18元的财产查封措施。(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阡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