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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阮玉龙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玉龙,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72号原告:阮玉龙,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周玉辉,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芳,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玉龙诉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玉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玉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阮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慧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