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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爱旺与被上诉人李建生、长治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爱旺,李建生,长治县教育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爱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牛林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平,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爱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爱旺、被上诉人李建生、被上诉人长治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培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成立代理审判员  杨利兵代理审判员  张路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