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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源凯与寇育新、聂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源凯,寇育新,聂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9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源凯,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寇育新,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聂丽东,女,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源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寇育新、聂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4元。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