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冯科与徐慧珍、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科,徐慧珍,章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123号原告:冯科。被告:徐慧珍。被告:章珊珊。原告冯科为与被告徐慧珍、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科负担。审 判 长 屈柔刚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