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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冯科与徐慧珍、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科,徐慧珍,章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123号原告:冯科。被告:徐慧珍。被告:章珊珊。原告冯科为与被告徐慧珍、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科负担。审 判 长  屈柔刚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