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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民一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是荣、张正三等与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熊枝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是荣,张正三,朱海燕,陈明泽,陈文博,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熊枝华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九中民一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是荣。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三。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燕。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泽。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博。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细友,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县政府大楼南面。法定代表人李迎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检长,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审被告熊枝华。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人陈是荣、张正三、朱海燕、陈明泽、陈文博及上诉人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4)九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是荣、张正三、朱海燕、陈明泽、陈文博请求在原审基础上增加责任人赔偿比例30%,增加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上诉人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改判上诉人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晚8点左右,陈尚东与陈飞、陈友相约到九江县马回岭镇富民村四组灯锅垅鱼塘钓鱼,三人到达鱼塘后,陈尚东与陈飞即下车钓鱼,陈友在车上没下车。当晚凌晨3时27分许,陈尚东钓到一条草鱼时,陈飞帮忙将草鱼捞起来后,陈尚东放下鱼竿准备去取鱼钩时,不慎被电击,120救护车赶到后将陈尚东送到九江县人民医院抢救,终因电击程度严重,抢救无效而不幸身亡。2014年7月30日,九江县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陈尚东于2014年7月12日因电击伤死亡。事发当晚陈飞和陈友到达灯锅垅鱼塘时均发现鱼塘旁边有高压线。九江县马回岭镇富民村四组灯锅垅鱼塘旁的高压线及变压器为10KV911长陇灯锅垅支线,该线路产权人和管理人均为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事发当天晚上,高压线杆即安装变压器杆旁边未发现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的任何警示标志。2014年11月18日,经原审法院调查,九江县马回岭镇富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证明内容为:“灯锅垅颜家塘系我村4组集体所有,因该鱼塘闲置,故4组村民熊枝华临时放养20条草鱼散养,该鱼塘并未对外经营。”陈尚东,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审原告陈是荣、张正三生有两子即陈尚林和陈尚东,且原审原告陈是荣、张正三也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审原告陈明泽、陈文博系死者陈尚东的儿子,两人农业家庭户口。原审判决中认定原审被告熊枝华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是荣、张正三、朱海燕、陈明泽、陈文博20万元整;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608元,陈是荣、张正三、朱海燕、陈明泽、陈文博自行承担343元,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265元;三、前述款项总计210265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向陈是荣、张正三、朱海燕、陈明泽、陈文博支付;四、二审诉讼费4290元已由陈是荣、张正三、朱海燕、陈明泽、陈文博交纳,4443元已由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共计8733元,减半收取4366.5元,由陈是荣、张正三、朱海燕、陈明泽、陈文博负担2145元,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21.5元,二审法院所退诉讼费4366.5元均归陈是荣、张正三、朱海燕、陈明泽、陈文博所有,国网江西九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配合;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即2015年7月1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邱俊华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芯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