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菏泽银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葛庆帅、葛永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银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7号凤凰城A座106室。法定代表人杜常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葛庆帅,农民。被执行人葛永勋,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开执字第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