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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于晨晨、于显禄、俞淑珍、张玲兰与韩仁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晨晨、于显禄、俞淑珍、张玲兰,韩仁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于晨晨、于显禄、俞淑珍、张玲兰被执行人:韩仁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执字第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