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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力与被告李国钦、许亚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力,李国钦,许亚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李国力,男,1959年7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国钦,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许亚妮,女,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力与被告李国钦、许亚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力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力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张庭军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