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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崔孝臣与柳希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孝臣,柳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崔孝臣,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柳希德,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源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放弃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源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