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民商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龙桃华、邹惠生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桃华,邹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商特字第1号申请人龙桃华。被申请人邹惠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龙桃华与被申请人邹惠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桃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桃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龙桃华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