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恢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青岛威斯丽机密五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青岛威斯丽机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恢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被执行人青岛威斯丽机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郭庄一村村委西。法定代表人张义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威斯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