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炳武与孙凤杰、宋振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炳武,孙凤杰,宋振国,辽宁华地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33-1号原告赵炳武,男,汉族。被告孙凤杰,女,汉族。被告宋振国,男,汉族。被告辽宁华地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梦喜,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原告赵炳武诉被告孙凤杰、被告宋振国、被告辽宁华地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赵炳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赵炳武、宋素梅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宁江街X号3-2-1,建筑面积218.79平方米的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炳武提出的财产保全���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凤杰、被告宋振国银行存款1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炳武、宋素梅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宁江街X号3-2-1,建筑面积218.79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