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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潘金凤、李文革与李文革、王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凤,李文革,王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26号原告潘金凤。委托代理人苏阳。被告李文革。被告王建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剑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凤诉被告李文革、王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金凤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