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申请宣告张某丙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马秀兰,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张某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张某乙因与申请人母亲张某丙生气吵架,于2001年11月份服毒身亡,申请人母亲张某丙当天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家人、亲属及村委多方打听,仍联系不上。现张某丙下落不明,依法申请宣告张某丙为失踪人。经查,张某丙,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王庄寨镇尚楼村,系申请人张某甲之母,于2001年1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寻找张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丙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故应宣告张某丙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