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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五洲与李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五洲,李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刘五洲。被执行人:李现国。本院在执行刘五洲申请执行李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李丽静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虞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