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五洲与李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五洲,李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刘五洲。被执行人:李现国。本院在执行刘五洲申请执行李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李丽静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虞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