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景商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荣繁与上海航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陈体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繁,上海航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陈体设,邹声职,赵守卡,程巨光,蒋怀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228号原告黄荣繁。被告上海航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体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体设。被告邹声职。被告赵守卡。被告程巨光。被告蒋怀宣。原告黄荣繁与被告上海航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陈体设、邹声职、赵守卡、程巨光、蒋怀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来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黄荣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荣繁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18元,减半收取3209元,由原告黄荣繁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肖 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