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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5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谟与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谟,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谟,男,1957年6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南宫。法定代表人陈建民,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承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上诉人张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张谟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张谟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张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刘俊霞审判员 姜保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萌书记员 苑要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