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庆安与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安,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观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张庆安,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陆公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安诉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安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倩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