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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浙江嘉力宝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诉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嘉力宝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力宝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复印件真实性没有证据证实,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异议协商不成,依法向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