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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纪圣法与张海涛、刘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圣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纪圣法,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秀峰,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海涛之妻。申请执行人纪圣法与被执行人张海涛、刘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茌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纪圣法2015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内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给被执行人刘秀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申请人145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