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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莫佛素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佛素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9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佛素,男,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10月1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少群,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佛素犯行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佛素及辩护人许少群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莫佛素和蔡炳林(另案处理)为了谋取深圳市宏利德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德公司”)及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圳公司”)中标深圳市福田区市政道路清洁工程项目以及使宏利德公司、洁圳公司能够在后期的检查评比中得到关照的不正当利益,分别分多次向时任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科工作人员的黄小杏(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4万元,向时任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黄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8万元。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莫佛素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大厦的家中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莫佛素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佛素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称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其是洁圳公司业务员,社保由洁圳公司缴纳,为公司跑业务,为单位谋取利益,行贿款由公司提供,应为公司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身患淋巴癌;其检举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1、宏利德公司、洁圳公司为了拿到清洁项目,找到莫佛素和蔡炳林找关系打通关节,中标项目,莫佛素只是相当于两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单位行贿的具体实施者;行贿款项均由两家公司支取,被告人的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工程项目和利益全部由两家公司获取,之后由两家公司按照潜规则和约定分取利益,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2、莫佛素到案后交代的很多事实侦查机关并未掌握,特别是向黄某、黄小杏行贿的事实和细节,应认定有自首情节。3、莫佛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4、涉案项目多次被评为先进,被告人的行为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被告人主动认罪并积极配合办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态度诚恳。5、被告人年老多病,患有淋巴癌、高血压,必须经常到医院接受治疗。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莫佛素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期间,为了帮助深圳市宏利德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德公司”)及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圳公司”)中标深圳市福田区市政道路清洁工程项目并在后期的检查评比中得到关照,被告人莫佛素和蔡炳林(另案处理)请托时任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黄某(另案处理)、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科工作人员的黄小杏(另案处理)帮忙并许以利益。洁圳公司、宏利德公司顺利中标后,莫佛素、蔡炳林将从中获得的利益分别拿出人民币44万元、48万元送给黄小杏、黄某作为好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小杏涉案受贿一案中发现被告人莫佛素涉嫌犯罪,于2013年8月23日对莫佛素立案侦查,同年8月25日,侦查人员从莫佛素家中将其传唤到案。莫佛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莫佛素于2014年7月16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举报绰号为“奇奇”(张海艳)的女子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出资让朋友谢某华联系该贩毒人员,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当日,谢某华与张海艳联系购买200元冰毒,后张海艳在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犯贩卖毒品罪,对张海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莫佛素、黄某、黄小杏等的身份资料、任职文件、干部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社保流水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检查评比文件、病历、荣誉证书、证明、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拘留证、讯问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人黄小杏、黄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莫佛素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佛素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调取的缴纳社保清单等材料显示案发期间,被告人莫佛素所在单位并非洁圳公司和宏利德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莫佛素在案发期间系该二公司的员工,其本人并不符合单位行贿的主体资格;其向黄小杏、黄某请托并许以利益,名为争取公司项目,实则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属单位行贿的意见,不予采纳。到案经过显示被告人莫佛素系在侦查机关发现其罪行后被动到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佛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家属患病等情节不属法定情节,可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佛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曾彩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俞婷婷杨华鹏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5页共7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