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陶正纲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正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82号罪犯陶正纲,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1)川凉中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正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示后开庭审理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执行机关代表张华丰、张洁出庭提请对罪犯陶正纲予以假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清文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陶正纲、证人监管民警邓某某、韩某、罪犯韩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以罪犯陶正纲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陶正纲对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当庭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陶正纲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正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0分,期间,获表扬二次。财产刑已履行。2014年7月9日,西昌市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查表、监狱提请假释审批表、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保证书、缴款收据、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正纲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正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