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碧芳与黄旭明、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碧芳,黄旭明,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604-1号原告余碧芳,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旭明,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乡湖塘坂村29号。法定代表人黄雄,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碧芳与被告黄旭明、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碧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旭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甲杯山52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已提供原告余碧芳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8幢2801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号)、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7幢1908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旭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甲杯山52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原告余碧芳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8幢2801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号)、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7幢1908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