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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与孔繁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黄柏树村。法定代表人:王云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德发,男,系庄河市鞍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孔繁辉,男。申请执行人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繁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货款3810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执行费483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庄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姜铭轩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