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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全余与周九武、吴焕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九武,孙全余,吴焕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九武,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吴群,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全余,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何永水,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吴焕胜,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上诉人周九武因与被上诉人孙全余、原审被告吴焕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九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群、被上诉人孙全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永水、原审被告吴焕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范 道 云审 判 员 珠   容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颖(代)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