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涛与吴晓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吴晓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徐涛。被告吴晓亭。原告徐涛诉被告吴晓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涛诉称:2014年4月29日,被告吴晓亭以要转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星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双方达成协议还款日期定为2014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晓亭归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晓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晓亭以要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徐涛借款,在2014年4月11日,原告徐涛通过其妻子程玉玲的银行卡向被告吴晓亭转账汇款50000元。借款时并未要求吴晓亭出具借据。后在2014年4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吴晓亭出具借条,被告吴晓亭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向徐涛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吴晓亭还款日期14年10月1日2014年4月29日”。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被告吴晓亭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晓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50元由被告吴晓亭负担(原告徐涛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晓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一波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