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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莉娜与汪拴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莉娜,汪拴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32-6号申请执行人苏莉娜,女,汉族,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汪拴拴,男,汉族,农民。原告苏莉娜与被告汪拴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由汪拴拴赔偿苏莉娜鉴定费1440元;同时,由汪拴拴承担诉讼费2095元。判决书生效后,汪拴拴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苏莉娜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拴拴于2015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苏莉娜履行了案件款3585元(含鉴定费14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0元、诉讼费2095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昌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