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执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481-1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树方,陈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81-1号申请执行人:梁树方,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高要市。被执行人:陈昔强,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树方与被执行人陈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树方已受偿13373.44元,尚有部分债权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陈昔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81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俊    捷审判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锦    成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