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孝赞、王阿香等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赞,王阿香,陈黄花,黄国栋,黄品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黄孝赞。原告:王阿香。原告:陈黄花(兼原告黄国栋。原告:黄国栋。原告:黄品茹:女。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其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建安。委托代理人:徐江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赞、王阿香、陈黄花、黄国栋、黄品茹诉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孝赞、王阿香、陈黄花、黄国栋、黄品茹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