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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根号与刘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号,刘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47号原告:王根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号诉被告刘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号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王根号所有的皖L×××××号车辆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根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六个月;二、查封原告王根号所有的皖L×××××号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设定负担,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