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金氏海藻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乐高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金氏海藻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乐高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878号原告舟山市定海金氏海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军。委托代理人潘懿,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宇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乐高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金氏海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高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金氏海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30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450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金氏海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