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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程慧昌与北京浩瑞诚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慧昌,北京浩瑞诚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程慧昌,男,1985年5月5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瑞诚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心磊,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程慧昌与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瑞诚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