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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执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与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曾涛,局长。被执行人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斌。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行非审字第0014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款1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早已停产其法人王斌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现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环境保护做出的广环罚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曼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