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委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杭州铱晶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辰蓝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铱晶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辰蓝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铱晶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益顺。被执行人:绍兴县辰蓝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志红,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志红。申请执行人杭州铱晶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辰蓝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铱晶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辰蓝进出口有限公司已搬离原注册地,被执行人苏志红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委字第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张 奎审判员 章亚���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琳 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