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培河与被执行人张祖海等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河,张祖河,德州大同力粉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恢字第117���申请人:陈培河。被执行人:张祖河被执行人:德州大同力粉末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培河与被执行人张祖海、德州大同力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夏津县人民法院(2003)夏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