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希芝与孙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芝,孙江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98号原告王希芝,女,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孙江涛,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监狱。本院受理原告王希芝与被告孙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以开发宾馆为由诈骗原告50万元。期间给付原告利息6万元,确认被告孙江涛诈骗原告款项为44万元。2014年12月18日,被告因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希芝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9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源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