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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新辉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宝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辉,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宝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曹新辉。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宝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曹新辉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宝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宝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898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