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汤贵龙诉被告闫荣克、被告王芝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贵龙,闫荣克,王芝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60号原告汤贵龙,男,汉族。被告闫荣克,男,汉族。被告王芝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贵龙诉被告闫荣克、被告王芝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闫荣克、被告王芝静住址不准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闫荣克、被告王芝静住址不详,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贵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汤贵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猛审 判 员 XX飞人民陪审员 田东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拜立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