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建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58号申请人王建博,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法定代表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建博于2015年7月3日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6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一项即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申请人3297.50元之义务。在执行中,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自觉履行该项赔偿义务,对于执行费50元申请人王建博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户民初字第026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