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阿川、陈阿环等与陈江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川,陈阿环,陈一梅,陈一蓬,陈江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陈阿川,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陈阿环,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陈一梅,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一蓬,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系原告的胞兄。原告陈一蓬,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陈江山,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川、陈阿环、陈一梅、陈一蓬诉被告陈江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阿川、陈阿环、陈一梅、陈一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调解,原告愿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川、陈阿环、陈一梅、陈一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少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卢荣辉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