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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伟刚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供销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刚,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刚,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医生,现住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人王伟刚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供销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供销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其占有的属于申请执行人所有的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位于毛都站镇供销合作社院内的仓库两间;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处存放物品为由,拒绝腾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