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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博雅家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博雅家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7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招锐流。委托代理人:林国梁、江丹,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博雅家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平。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方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丹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李玉平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19元(原告已预交866.19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25元,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蓝斯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