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聪丽与杨建永、毋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亚琴,杨建永,毋瑞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101号原告贾亚琴,女,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建永,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毋瑞青,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聪丽与被告杨建永、毋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雅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杨建永、毋瑞青共有的位于灵宝市荆山路西段北侧金涧花园灵宝市房权证北区字第201000**号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聪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建永、毋瑞青共有的位于灵宝市荆山路西段北侧金涧花园灵宝市房权证北区字第201000**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居住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