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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曼莉与周燕谊、夏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曼莉,周燕谊,夏建新,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29号原告刘曼莉,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有限公司集体户。委托代理人陈伟,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震列。被告周燕谊,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夏建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82。法定代表人杜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曼莉诉被告周燕谊、夏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曼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 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锐强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