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凯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77号原告:吴凯,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凯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凯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凯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