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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凯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77号原告:吴凯,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凯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凯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凯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